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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上海加强公积金审核防范骗提套取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4374次   [返回列表]     打印

    为了强化监管,防范骗提套取行为,10日,上海市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五年,同时配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

    五类情况将被严格审核

    《通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应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严格审核:(1)职工购买外地(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2)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3)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4)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5)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通知》同时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放宽到五年内。值得注意的是,提取金额规定依然是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需提交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通知》增加了购房资金来源凭证作为一项购房提取证明材料,以审核购房真实性。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该类凭证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 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通知》明确职工办理购房、租赁等提取业务时应签署提取承诺书。承诺书内容由职工基本信息、风险揭示条款和个人承诺等部分组成。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提前向职工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和失信成本,可有效遏制违规提取发生。

    公积金外地购房需为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

    《通知》对外省市购房提取公积金的范围进行了确定。职工在上海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上海市的,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以便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

    《通知》对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包括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50%罚款,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