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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2524次   [返回列表]     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政策

    (一)将大修自住住房证明材料中“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调整为“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二)取消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中的“电梯使用登记证”。

    (三)将购房手续有效期限由三年调整为一年。

    二、贷款政策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且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的,账户余额按1万元计算,同时应符合本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其他规定。人才政策不受此次调整影响。

    三、本通知自202471日起施行。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