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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次数:4575次   [返回列表]     打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市房金管办发〔20232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困难,大力推进租购并举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原“受新冠肺炎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政策有效期由20221231止延长至20231231日止。

    二、原“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黑河市辖区每户每年最高提取额度由10000元调整至13000元,各县(市、区)每户每年最高提取额度由7000元调整至10000元。”政策执行期由20221231日止调整为长期政策执行。

    三、缴存人与父母和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在办理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时,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四、支持缴存人异地租房提取。单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属于不同城市或在同一城市分属城、乡(镇)两地的,可办理租房提取。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316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3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