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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4883次   [返回列表]     打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市房金管办发〔202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效应,支持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

    (一)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者、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下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须增加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1.本市户口簿或本市居住证;

    2.12个月(含)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

    3.具有稳定收入的业务证明材料:

    1)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本人近12个月收入证明(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入流水)。

    2)自由职业者提供本人近12个月收入证明(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入流水)。

    (二)取消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租房协议”的业务证明材料。

    (三)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产权人配偶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同一套住房(房屋地址相同)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人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已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5000元以下,已故缴存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取消公证等法律文书。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建造、翻建或大修(自建二层以下住宅)自住住房的业务证明材料调整为:

    1.建造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2)支付费用凭证。

    2.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支付费用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1)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支付费用凭证。

    (七)新增加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业务证明材料为:

    1.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承建企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被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文件或通告;②每户分摊费用决议或明细。

    2)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房屋不动产权证书;②付款发票或收据。

    2.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承建企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②加装电梯每户分摊费用决议或明细;③电梯竣工验收报告;④电梯使用登记证。

    2)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房屋不动产权证书;②付款发票或收据。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变更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借款人存在公积金贷款90天以上(连续逾期违约3期以上)或累计超过180天以上(累计逾期违约6期以上)逾期违约行为的,不得办理变更抵押物业务。

    (三)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抵押房屋为多层(1-7层建筑物)顶楼的(不含电梯楼房),贷款评估价值按管理中心设定的评估价值的50%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管理中心以统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担保,担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列支。

    (五)自由职业者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924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9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