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市内五区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按照通知要求,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情况,综合认定实有房屋套数。
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通过程序认定,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此外,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名下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区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房的,视为是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