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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7-03-31  浏览次数:9375次   [返回列表]     打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黑河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2016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16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暂行规定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黑河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七个科室,六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4人,其中,在编62人,非在编2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946家,新开户单位336家,净增单位336家;实缴职工8.75万人,新开户职工0.37万人,净增职工0.01万人;当年缴存额9.84亿元,同比增长7.78%。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63.83亿元,缴存余额46.1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23%、15.47%。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3.66亿元,同比增长16.19%;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37.20%,比上年同期增加2.70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7.70亿元,同比增长26.07%。
        (三)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30笔6.34亿元,同比增长4.68%、-0.16%。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22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92万笔53.75亿元,贷款余额24.7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35%、12.90%、9.34%。个人住房贷款率为53.54%,比上年同期减少2.7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3家。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23.29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53.54%。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3644.75万元,同比增长27.32%。其中,存款利息收入4884.8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759.9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7144.66万元,同比增长33.27%。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6565.2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77.00万元,其他支出2.4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6500.09万元,同比增长21.38%。增值收益率1.51%,比上年同期增加0.0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11.5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488.5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949.77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120.44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352.9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514.0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0.36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8‰。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当年贷款余额的1%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352.9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36%,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2.1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0.87%、0.11%和7.7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2.6%,国有企业占11.83%,城镇集体企业占0.82%,外商投资企业占0.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6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其他占8.5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1.64%,国有企业占25.01%,城镇集体企业占2.04%,外商投资企业占1.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2%,其他占8.07%。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9.38%,中等收入群体占68.41%,高收入群体占2.2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0.88万笔3.66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46.5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3.7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5.39%,租赁住房占0.88%);非住房消费提取占53.4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7.5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0.83%,其他占31.64%)。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1.5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42.79%,比上年同期增加1.5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2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9.01%,90-144(含)平方米占57%,144平方米以上占13.99%;新房占84%,二手房占2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92%,双职工申请贷款占8%。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8.02%,中等收入群体占60.99%,高收入群体占10.99%。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1.71%,比上年同期减少3.5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2016年,按照国家和省“去库存”的新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了系列调整,发布施行了《黑河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暂行规定》、《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暂行规定》、《黑河市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暂行办法》、《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暂行规定》。
        2016年黑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634.50元,为黑河地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上限为个人和单位分别不超过12%。
        信息化建设方面。购置了入侵防御监测、VPN认证等安全设备,强化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