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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次数:4970次   [返回列表]     打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的通知

    黑市房金管办发〔2021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及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原则

    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含第13个月奖励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20211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1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两者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施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

    依据黑河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黑河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将黑河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5736;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3776.64元,即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888.32元。

         四、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的黑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黑河市2021年度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450;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145元,即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72.5元。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3072元,即月缴存额下限为307.2元。

    五、调整方法

    1.单位版用户:由单位公积金管理人员在单位版业务大厅“缴存基数变更”处直接进行修改或下载批量导入模版,将已核算好的职工新月工资基数录入模版中保存后,即可导入。

    2.非单位版用户:由单位公积金管理人员到各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变更业务。

    六、补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补缴金额=(新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补缴金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录入。

    自由职业者从调整当月起按新月缴存额托收,不予补缴。

    七、调整所需材料

    单位盖章确认,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的缴存基数调整汇总表及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

    6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应告知职工本人。

    八、完善缴存人个人信息

    为了更好的为缴存人提供服务,方便缴存人使用网上大厅及手机客户端APP办理业务,在做好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个人信息,核准缴存人的身份证号码。

    九、调整执行期限

    本次调整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171日至2022630日,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调整工作于202171日开始,2021731日前调整完成,未在调整期限内完成的,本年度内将不再予以调整。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624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6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