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往年撤销、解散、破产单位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尚未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请下列单位职工(通过下方链接地址自行下载)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相关办理要件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请相关缴存职工相互转告。
※相关办理要件:退休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无退休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可通过3名以上证人证明的方式办理提取。
咨询电话:0456—12329
附: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名单(第一批 黑河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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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名单(第二批 北安、嫩江、五大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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