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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

    异地购房提取一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6548次   [返回列表]     打印

    一、受理条件

    缴存人在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所有购房资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取消)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购买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缴存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

    四、服务对象

    缴存人。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划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资金;

    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