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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

    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一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13192次   [返回列表]     打印

    一、受理条件

    1.缴存人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销户条件;

    2.缴存人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

    二、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1.申请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上发起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2.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二)窗口办理: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2.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缴存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其他用以核实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的材料原件。

    (二)缴存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

    1.缴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用以核实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的材料原件。

    四、服务对象

    缴存人。

    五、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注销转出缴存人个人账户,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款项汇(划)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转移款项后,计入转入单位缴存人个人账户;

    审核不通过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