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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29  浏览次数:38721次   [返回列表]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三条  按揭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偿还等按照《黑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者一般结算账户;
       2.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根据所担保贷款金额的相应比例存入保证金,实行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3.房地产建设项目多层楼盘形象进度达到入户标准,高层楼盘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封顶。
       第五条  开展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经办管理中心或者管理部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须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资质证书;
       3.董事会关于申请按揭贷款及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决议文件;
       4.房地产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5.房地产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房地产建设项目楼盘形象进度照片;
       7.按揭贷款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  管理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房地产建设项目做出评审意见。同意开展按揭贷款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签约审批表》,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协议后,借款人可到管理中心申请按揭贷款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首付款收据;
       3、借款人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4、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
       5、由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第八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九条  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到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有配偶的,应当与配偶共同办理)。
       第十条  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借款合同等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预告抵押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出具抵押后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借款人有配偶的,应当与配偶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贷款审批表作终审签批,同时签批《黑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终审表》。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入保证金。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凭贷款审批表、贷款终审表、房产开发企业保证金存入回单(银行回执)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受委托银行贷款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凭贷款审批表、贷款通知书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拨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后依法确定或依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房屋抵押登记,并由受委托银行保管《房屋他项权证》。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及时审批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并将保证金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