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房金管办发〔2026〕8号
中省市直各单位、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
《黑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完成,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4日
黑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账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第四条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账户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缴存后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具备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需向管理中心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近一年收入流水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供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的一类借记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开户信息,与管理中心签订《黑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措施。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因信息变更不及时引发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保留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实行自主确定机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为黑河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黑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缴存比例下限为10%,上限为24%;
(三)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元。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黑河市现行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约定缴存日前,将当期缴存资金足额存入关联银行账户,由管理中心通过委托代扣方式统一划扣缴存资金。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调整一次。调整后,在当期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法定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自动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终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应于当月向管理中心提交账户封存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停止代扣缴存资金。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管理中心可对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账户封存期间,不得办理欠缴部分补缴业务。缴存人申请账户启封的,需重新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连续缴存年限自启封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资金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管理中心有权注销其个人账户并解除缴存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入或者转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转移至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重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变更缴存地的,应及时向新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开立新账户,并办理原账户注销及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等部门查询、冻结或划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由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后,随时作销户提取。其他提取事项按黑河市现行提取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按黑河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擅自停缴、少缴,且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申请时确定的缴存基数。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理中心将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管理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接受管理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管理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否则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及贷款信息,管理中心依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时,由管理中心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并报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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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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