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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0  浏览次数:64次   [返回列表]     打印

    黑市房金管办发〔202610    

     

    中省市直各单位、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令第8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好房子”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1.受理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拥有自住住房,每10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限定一套住房)。

    缴存人家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提取时,该笔贷款须无逾期记录,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留存不少于一个月的贷款还款额。

    2.提取额度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定,标准1000/㎡,且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配偶共同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

    5)产权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6)存在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还款证明。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1.受理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拥有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自然年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费(限定一套住房)。

    缴存人家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提取时,该笔贷款须无逾期记录,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留存不少于一个月的贷款还款额。

    2.提取额度

    缴存人每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每户每自然年度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当年未提取不转入下一年度。

    3.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配偶共同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

    5)物业费缴费票据;

    6)产权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7)存在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还款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出售黑河市辖区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提高个人贷款额度,由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5万元调整为75万元,夫妻共同贷款额度80万调整为90万元。

    三、政策执行日期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920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9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