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房金管办发〔2026〕4号
中省市直各单位、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民生、安居惠民中的核心作用,积极响应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减证便民”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缴存人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五年内有效证明材料,可多次(每年不超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购房款总额。
二、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车库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6年1月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车库的,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车库的车库款。
(二)提取额度
缴存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车库款总额。
(三)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配偶共同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登记备案的《车库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发票;
5.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
6.产权人为提取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须提供关系证明。
注: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车库可享受“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
三、优化委托书政策
(一)将原《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提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租赁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老旧小区改造提取;退休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未再就业;出境定居;开具职工缴存证明;提前还款;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开具贷款结清证明十三个服务事项中规定“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调整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签订代办承诺书,即可申请办理相关代办业务,无需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业务材料,优化为委托他人代办的,若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经提取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信息一致、真实有效。
调整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