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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2  浏览次数:7177次   [返回列表]     打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市房金管办发〔20222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一、需要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实际支出。且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能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需要调整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拨付调整为划转至售房人账户。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使用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不得增加抵押物。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0年(含),贷款年限与抵押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含)。

    (四)借款申请人存在公积金贷款90天以上(连续逾期违约3期以上)或累计超过180天以上(累计逾期违约6期以上)逾期、违约行为的,自公积金贷款结清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的同时,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六)自由职业者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离异的,须同时增加一名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且具备本市户籍。

    (七)增加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借款共同申请人。

    (八)取消办理变更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业务。

    (九)取消办理购买现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322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3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