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未再就业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可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缴存人与父母和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在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和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的实际支出,且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第十条 偿还本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月的实际还款额;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或一次性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或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部分还款凭证金额;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的实际还款额。
第十二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房租总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高提取额度。
黑河市辖区每户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3000元,各县(市、区)每户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0元。
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以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间不超过五年),黑河市辖区每户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5000元,各县(市、区)每户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3000元。
第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八)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五条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当提供缴存人本人身份证、本人名下一类账户储蓄卡和相关证明材料。配偶共同申请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的,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五)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六)购买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七)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建房款支付凭证或工程预算书原件;
(八)翻建自有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
权证书原件、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翻建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九)大修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书原件、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大修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十)老旧小区改造,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有效个人支付凭证原件。
缴存人的父母和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有迁出记录也可)、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列购买房屋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发票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等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要件,至少一项证明材料有效期为1年之内。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含)以上变更婚姻关系,产权人配偶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含)以上变更产权人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部分或一次性偿还本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本人名下一类账户储蓄卡、有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贷款的还款支付凭证原件(一年内有效)。首次办理商业性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原件。
第十八条 无房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缴存人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待遇审批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免提供)。
第二十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原件和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封存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的,免提供要件。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名下一类账户储蓄卡、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原件。
生效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中出现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所继承款项转入其中一人账户,并由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保证。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未成年人的,须在其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注明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或该款项的代管人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5000元(含)以下,已故缴存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取消公证等法律文书。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并且办理要件齐全的,三日内办结(异地购房提取需进行核实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取金额,三年内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将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违规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1日《黑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黑市房金管办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