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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次数:6382次   [返回列表]     打印

               近日,衡阳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消息,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将迎来部分调整,明确提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支持首套,限制二套,禁止三套(次)及以上自住住房贷款。

      此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包括: 121日起,职工在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支持首套(次)自住住房贷款,限制二套(次)自住住房贷款,禁止三套(次)及以上自住住房贷款。职工首套(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20%。职工二套(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30%,贷款利率上浮10%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还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限额进行了调整。根据新的方案,我市缴存单位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6%-12%之间;市属(含县、市、区)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从以前不得超过2944/月调整至3488/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从以前不得低于136/月调整至154/月;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从以前不得超过3712/月调整至4668/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从以前不得低于200/月调整至224/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银行业其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581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