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日前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个人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个人,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失信名单分为一般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等手续,经中心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的;以虚假信息注册、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名单: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等手续,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列入一般失信单位的,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暂停相关业务办理资格。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通报严重失信单位所属上级监管部门;取消相关业务办理资格;将失信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报请列入国家或省、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通过伪造证明材料、隐瞒房产信息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配合办理预抵押转正式抵押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的个人,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暂停1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逾期仍不退回的;收到住房公积金错拨款项,拒不退回的;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个人,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剩余贷款本息,报请列入国家或省、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失信名单有效期为5年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诉。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失信名单在中心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发布。失信单位和个人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中心申请修复信用。
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满或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名单中退出。本办法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