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新政,其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贷款。
《通知》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即可贷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n倍计算。倍数n在12-20倍之间浮动:当个贷率低于75%时,可贷额度是职工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20倍;当个贷率高于95%时,可贷额度为职工夫妻双方余额的12倍。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时限由“6个月以上”调整为“12个月以上”。征信记录中有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任一情形,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政策方面,《通知》规定,职工家庭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予支持;暂停长沙市行政区域外就医的重大疾病提取和发生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的重大灾害提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