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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银川全面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首付比例降至20%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4649次   [返回列表]     打印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日前,银川市从降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扩大租房提取范围等十一个方面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银川市规定,缴存职工家庭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5%降低至20%;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在最高额度限定范围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到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

    据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新规延长了购房合同的使用期限,购买一手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购房合同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银川市还放宽了直系亲属之间使用条件,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外,还可以凭直系关系证明提取其本人父母、配偶方父母、本人子女及子女配偶方的公积金缴存余额。

    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10年及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据了解,从61起,银川市开展与周边跨省6地市(内蒙古阿拉善盟、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陕西省榆林市、甘肃省白银市、庆阳市)的异地贷款业务。凡职工在以上6地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并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交率不低于5%的,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只要借款人提供工作所在地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跨省异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