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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347次   [返回列表]     打印

    黑市房金管办发〔20236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月缴存额上下限及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

    依据黑河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黑河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黑河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151;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356元,即职工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178元。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中规定的黑河市最低工资。确定黑河市2023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5元,即职工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73元。

    四、调整方法

    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缴存基数调整”模块处直接选择人员调整或批量导出模版,将已核算好的职工新缴存基数录入模版中并导入即可。

    五、补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次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调整后可补缴20231月至调整前月份的差额部分。计算方法为:

    补缴金额=(新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补缴金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录入。

    六、告知义务

    单位应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告知职工本人。

    七、调整执行期限

    本次调整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371日至2024630日。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调整工作于202375日开始,调整完成后至2024630日前将不再予以调整。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