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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次数:5177次   [返回列表]     打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市房金管办发202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缴存业务

    为有效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工作的审批效率,建议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权限。(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黑建金[2018]4号)

    二、提取业务

    1.办理异地购买商品房提取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取消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办理要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三年内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网签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在不动产等相关部门网站能查询到的以上办理要件相对应信息。(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5.1

    2.办理租房提取的,取消户口簿办理要件。(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5.6

    3.增加购房提取类型:

    1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备注:此款增加是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5.1)。

    三、信贷业务

    1.将借款人月还款最高金额由月工资额的80%调整为家庭月收入的60%。(调整依据:建金[2015]150号,第一条)

    2..允许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房、二手房和按揭楼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依据:2019年省审计报告明细)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316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3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