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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浏览次数:10092次   [返回列表]     打印


    黑市房金管办发20196

     

     

    关于印发《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黑河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经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相关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失信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失信主体和失信事实不同,失信黑名单分为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督办拒不整改的,列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单位;

    (三)伪造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作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督办拒不整改的,列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少数职工或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占30%以上)的单位;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缴存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督办拒不整改的,列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公证书、票据等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连续6个月以上的职工;

    (三)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出现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的职工;

    (四)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职工;

    (五)被法院司法冻结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缴存职工。

    第八条  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积金中心对照失信黑名单认定情形,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整理、统计,并做好记录。

    (一)调查核实。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公积金中心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查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督促整改。发现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有违法违规情形的,通过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经督办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填写《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情况表》。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拟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的,在作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决定之前,向拟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对象送达《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处理告知书》。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公积金中心根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研究确定是否采纳,确定予以采纳的,不列入失信黑名单;确定不予采纳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对外公开。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市级有关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更新。失信情节严重的,经公积金中心研究后报送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失信黑名单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列入失信黑名单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采取具体处罚和业务限制措施:

    (一)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公开曝光,依法严肃处理;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对其新增缴存人员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加强关注与审核;

    (三)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五)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失信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年。

    第十一条  失信黑名单的解除。

    (一)合作单位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二)缴存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三)缴存职工纠正违规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其所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四)列入失信黑名单满5年,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五)其他按规定应解除的情形,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印发